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

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消防摘要編

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  民國103年11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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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節 防音 §++46+++
第 七 節 消防設備 §+113+++
第 一 節 通則 §+117+++
第 四 節 學校 §+133+++
第 一 節 通則 §+140+++
第 一 節 通則 §+150+++
第113條建築物應按左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、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,應設置之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:
一、第一類: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堂等。
二、第二類:夜總會、舞廳、酒家、遊藝場、酒吧、咖啡廳、茶室等。
三、第三類:旅館、餐廳、飲食店、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等。
四、第四類:招待所(限於有寢室客房者)寄宿舍、集合住宅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、兒童福利設施、幼稚園、盲啞學校等。
五、第五類:學校補習班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等。
六、第六類:公共浴室。
七、第七類:工廠、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室、電信機器室。
八、第八類: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汽車庫、飛機庫、危險物品貯藏庫等,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等。
九、第九類:辦公廳、證券交易所、倉庫及其他工作場所。
第114條滅火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:
一、室內消防栓應設置合於左列規定之樓層:
(一)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;供其他各款使用(學校校舍免設)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,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,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。
(二)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,供前條各款使用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,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,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。
(三)前條第九款規定之倉庫,如為儲藏危險物品者,依其貯藏量及物品種類稱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。
二、自動撒水設備應設置於左列規定之樓層:
(一)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,第十層以下之樓層,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,供前條第一款使用之舞台樓地板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供第二款使用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;供第三款、第四款(寄宿舍,集合住宅除外)使用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、五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(二)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(三)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八款使用,應視建築物各部份使用性質就自動撒水設備、水霧自動撒水設備、自動泡沬滅火設備、自動乾粉滅火設備、自動二氧化碳設備或自動揮發性液體設備等選擇設置之,但室內停車空間之外牆開口面積(非屬門窗部份)達二分之一以上,或各樓層防火區劃範圍內停駐車位數在二十輛以下者,免設置。
(四)危險物品貯藏庫,依其物品種類及貯藏量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。
第115條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。其受信機(器)並應集中管理,設於總機室或值日室。但依本規則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,免設警報設備。
一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左列規定樓層之適當地點設置之:
(一)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(二)第五層以下之樓層,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但零售市場、寄宿舍、集合住宅應為五○○平方公尺以上: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○○公尺以上者: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二、手動報警設備:第三層以上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○○平方公尺以上,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,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。
三、廣播設備:第六層以上(集合住宅除外),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,應裝設之。
第116條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,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:
一、出口標示燈: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,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。
二、避難方向指標:通往樓梯、屋外出入口、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、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,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。
第116-1條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。
第116-2條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┐│裝置物名稱│安全維護│監視攝│緊急求│警戒探│備註││空間種類│照明裝置│影裝置│救裝置│測裝置││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│停車│室內│○│○│○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一)│空間│室外│○│○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二)│車道│○│○│○││汽車││││││││進出││││││││口至││││││││道路││││││││間之││││││││通路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三)│車道出入口│○│○│△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四)│機電設備空││││△││││間出入口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五)│電梯車廂內││○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六)│安全梯間│○│△│△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七)│屋突層機械││││△││││室出入口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八)│屋頂避難平││││△││││台出入口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九)│屋頂空中花││△││││││園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)│公共廁所│○│△│○│△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一)│室內公共通││△│○│││││路走廊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二)│基地內通路│○│△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三)│排煙室││△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四)│避難層門廳││△│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(十五)│避難層出入│○│△││△││││口││││││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說明:「○」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。
「△」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。
第116-3條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,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: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│空間種類│照度基準(lux)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一)│停車空間(室內)│六十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二)│停車空間(室外)│三十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三)│車道│三十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四)│車道出入口│一百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五)│安全梯間│六十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六)│公共廁所│一百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七)│基地內通路│六十│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八)│避難層出入口│一百│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116-4條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:
一、應依監視對象、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。
二、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。
三、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。
四、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。
五、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、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。
設置前項裝置,應注意隱私權保護。
第116-5條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:
一、按鈕式: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。
二、對講式:利用電話原理,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。
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、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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